环球时讯:校园贷合同是学生与小贷公司签订的借贷合同,合法部分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2022-07-25 19:44:00 来源: 枫火流岚

校园贷该死,但是该有的常识还是要普及,别一句“高利贷违法,不需要还”就当没事了,否则吃亏的还是自己。


【资料图】

校园贷合同是学生与小贷公司签订的借贷合同,合法部分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对方公司提起诉讼,参照2019年新闻“411名大学生成被告仅一人出庭应诉”,积极应诉十分重要;

当时广西应诉的一般经过调解,偿还本金即可,缺席审理的则要偿还本金及违约金。一旦判决生效,缺席审判的学生依然不还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影响征信。

以往判例来看,借贷合同有效的,需要偿还本金和合法的利息部分,超过的利息部分可以不还。(具体算法参照法律补充部分。)

如果校园贷中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则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是无效的。(小贷公司雇佣的法律工作者很多,除非掌握了被胁迫/欺骗签借款合同的明确证据,否则很难认定无效。“孩子还小”“太厚了,看不懂合同”“它们说只有签了这个合同才能培训/报班/兼职……,我就签了”之类的都不能作为不还钱的依据。)

还款只要记住不管编出什么名义,最多只需要还实际到手的本金+签合同时最多4倍LPR的利息。

法律补充部分(太长可以不看):

关于利息、违约金、砍头息,参见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高利贷利息超过4倍LPR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砍头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驴打滚,利滚利)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合同里再高的利率,法律只支持合法部分。)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管啥名义,4倍LPR利息就到头了。)

第三十二条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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