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具有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拍卖当事人的概念如何理解?
2023-06-15 09:17:58 来源: 法制法律网

一、

拍卖当事人的概念

拍卖当事人的概念是指参与策划、主持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卖出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委托人;希望买进标的财产权利的竞买人;和最后竞买成功买进标的财产权利的买受人。

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师代表企业法人主持拍卖活动。拍卖人有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已知和应当知道的瑕疵的义务;有对委托人交付的标的物保管的义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在拍卖成交后应按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成交价款;向买受人移交标的。

二、

拍卖具有的主要法律特征

1.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买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所谓公开竞价,指买卖活动公开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其他竞买人应价时,可以高于其他人的应价再次出价,更高的应价自然取代较低的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再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拍卖成立。

2.拍卖是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在拍卖这种买卖活动中,委托人和拍卖人都希望以可能达到的最高价格卖出一件物品或者一项财产权利,因此,只要竞买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哪个竞买人出价最高,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就卖给这个应价者。

3.拍卖行业具有中介服务性质

拍卖行不同贸易公司,它本身不买卖任何商品,只是接受他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为委托方与竞买方提供服务。

三、

拍卖当事人可以参与竞价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且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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