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资讯 > 热点资讯 > 正文
每日速递:公告信息语焉不详 基金经理增聘疑云重重
2023-03-21 08:46:04 来源: 上海证券报

新华财经北京3月21日电(记者陆海晴)今年以来,多只基金宣布增聘基金经理。一时间,市场传言四起——是为原基金经理“减负”,还是原基金经理即将离职?

记者梳理发现,当基金增聘基金经理时,原基金经理较大概率将要离职。而且巧合的是,不少机构资金反应敏捷,“恰好”在基金经理离职前撤退。但一些基金增聘基金经理则出于投资端的考量,出于为原基金经理减负的目的。多位业内人士直言,基金增聘基金经理不该成为布满疑云的事件,基金公司应当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让投资者了解基金经理的最新动向,避免因语焉不详的信息披露而误导投资者。

多只基金增聘基金经理 离职传言四起


【资料图】

3月11日,宝盈基金发布公告称,陈金伟管理的宝盈优势产业混合增聘杨思亮为基金经理。值得注意的是,陈金伟管理的其他几只基金也相继发布类似的公告。一时间,市场议论纷纷。在互联网基金销售平台评论区,多位投资者提出疑问:“陈金伟是否要离职了?我的基金该怎么办?”

今年以来类似的疑虑时常困扰投资者。2月18日,诺安基金发布公告称,蔡嵩松管理的诺安成长混合自2月18日起增聘基金经理刘慧影,他管理的另一只基金诺安和鑫混合则增聘基金经理邓心怡。

彼时,同样传言四起,“蔡嵩松要离职了”被广为传播。此后相关人士辟谣,蔡嵩松不会离职,相关传言得以暂时消失。

1月4日,兴证全球基金发布公告,由兴证全球基金副总经理谢治宇长期管理的兴全合润混合增聘叶峰为基金经理。不到一个月时间,1月30日,谢治宇管理的另一只明星产品兴全合宜混合增聘程剑为基金经理。

面对随之而来的市场传闻,兴证全球基金回应称,这是公司正常的“以老带新”操作。“新的基金经理跟着资深基金经理一起合管产品是公司的传统,等到新的基金经理成熟之后再独立管理基金。”

然而,有些时候基金公司的辟谣“有效期”并不长,部分传言最终成真。例如,2022年11月26日,恒越基金公告称,高楠管理的恒越成长精选混合增聘陈思远为基金经理。恒越基金当日也公开发文,回应增聘基金经理的原因。

恒越基金表示,为更好地维护持有人利益,恒越基金充实细分领域精兵强将,挖掘新生代投研能手潜力,以双基金经理努力促进基金业绩长期稳步提升。但不到两个月时间,今年1月12日,恒越基金公告称,基金经理高楠因个人原因而离任。

信息不对称 机构疑似“捷足先撤”

当基金增聘基金经理时,普通投资者缺乏足够的信息渠道来了解原基金经理的最新动向。然而,不少机构投资者或提前听到风声,“捷足先撤”。

例如,2021年11月3日,农银汇理基金公告称,赵诣管理的农银汇理新能源主题混合增聘邢军亮为基金经理。2022年3月23日,农银汇理基金再发公告称,赵诣因个人原因离职。

巧合的是,正是在2021年下半年,机构资金从农银汇理新能源主题混合大幅撤退。具体而言,机构持有份额从2020年底的6905.94万份,增至2021年中的3.04亿份,机构持有比例也从1.26%增至5.28%。而到了2021年底,机构持有份额快速缩减至7860.73万份,持有比例也降至1.19%。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基金虽然并未增聘基金经理,但基金经理离职相对较为突然,类似的机构提前“撤退”情况也曾出现。好买基金统计发现,对比基金经理离任前的基金定期报告和离任后一期的定期报告,结果显示,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华安逆向策略混合等多只基金机构持仓份额缩减比例远大于个人投资者。

“这说明机构投资者对明星基金经理离任的反应更为强烈,获悉的时间可能也更为提前。由此看来,机构对基金进行的密切调研,很可能让他们先于个人投资者知道基金经理未来的变动情况。”好买基金表示。

沪上某FOF基金经理坦言,确实会提前得知基金经理要离职的消息。“如果基金经理管理的所有基金短期内均密集增聘了基金经理,这意味着基金经理大概率要离职了。此外,机构投资者往往会对基金经理定期进行调研,同时与基金公司的交流也往往比较多,能够提前得知内部消息,及时把握基金经理的最新动向。”

保护投资者知情权 信息披露规则待完善

在沪上某基金研究员看来,当前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人员流动性大幅提高,有的基金公司增聘基金经理是为原基金经理离职做准备,有的基金公司增聘基金经理则是出于为原基金经理减负的目的。基金经理增聘疑云须及时驱散,不应该让投资者去猜测公告背后的意图,语焉不详的信息披露最终损害的是公募行业的公信力。

上述基金研究员建议,当基金选择增聘基金经理的时候,基金公司应当提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包括解释增聘基金经理的原因,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并针对基金经理是否离职,给出明确的回复。“更重要的是,公募基金具有普惠金融属性,普通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应该处于平等的地位。”

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从公募行业发展历程来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为公募基金行稳致远提供了保障。从当前行业发展情况来看,信息披露规则有待进一步完善,须真正做到将投资者利益摆放在首位。

编辑:翟卓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

关键词:
责任编辑:zN_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