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下亡魂竟得不到一分赔偿?
2023-05-23 18:23:32 来源: 法务网

【案例】


【资料图】

车下亡魂竟得不到一分赔偿?

济南一位货车司机开车的时候碾死了一名中年妇女,家属要求赔偿100多万,可是交警查看行车记录仪的时候,发现这位妇女居然是自己主动钻进车底下的,这属于碰瓷行为,应该由妇女负全责,司机一分钱都不用赔,你支持这个判决吗?

【法律解释】

一、区分“交通事故”和“碰瓷”

(1) 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 碰瓷”定义为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3) “碰瓷”者被被告机动车一方的车碾压致死,但是支配风险的是自己,属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这种情形,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以敲诈勒索钱财为目的,钻到被害人车底下被碾死,责任如何认定呢?

(1) 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和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2)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此类交通事故的性质。行为人本打算以碰瓷机动车的方式制造假车祸以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后因机动车方没有留意发生了真的车祸事故。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是故意所为,并且希望及放任该行为的发生;从客观方面看,其旨在敲诈勒索机动车方的钱财,该行为属于我国违法行为,严重者可能会涉嫌犯罪。

(3) 综上所述,若因碰瓷造成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查明该起事故是行为人是故意所为而导致的,那么行为人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方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免除自身的责任。

三、“碰瓷”可能涉及的罪名

(1) 诈骗罪。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2) 敲诈勒索罪。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3) 抢劫罪。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4)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碰瓷还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

(5) 抢夺罪。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6) 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7) 交通肇事罪。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8) 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9)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实施“碰瓷”,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10) 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 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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