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零容忍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施行
2021-04-21 09:28:52 来源: 法治日报

“你保护世界,我保护你。”

电影《少年的你》中的这句经典台词曾经感动了无数观众。这部电影将校园欺凌以最真实、最直接的方式摆在了观众眼前,但实际上,在日常学校生活中,未成年人面临的潜在风险可能远不止于此。

如何保护好“少年的你”?为了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制度,教育部近日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有8个章节,58项具体要求,涉及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受教育权、休息权利、财产权利等。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征求意见稿从学校的角度和范围来制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一些具体措施,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提供更扎实的基础,引导学校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校园欺凌零容忍

对同龄人拳打脚踢、扇耳光、用尖锐的东西刺扎身体、扒光衣服拍裸照……这些在成年人看来都令人发指甚至心生恐惧的欺凌行为,却是一些上中小学的孩子在学校里需要面对的真实处境。

“经历过欺凌的孩子大多会出现心理问题,同时还会伴随缺乏自信、自尊心降低、精神不集中等多种问题。”储朝晖指出,校园欺凌已经成为当前未成年人在学校中受到危害最严重的行为之一。

针对校园欺凌行为,法律也严格划定了红线。

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划定了法律界限:“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储朝晖曾对一些校园欺凌案件作过调研,他发现此类案件的发生除了学生法治意识不足外,学校管理水平的参差不齐也是导致事件发生甚至不断恶化的重要因素。如果学校在校园欺凌的教育、预防机制、制止、处置等方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的发生。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校园欺凌方面对学校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建立学生欺凌防控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等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征求意见稿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落实,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储朝晖认为,这让学校开展的相关工作实现有法可依,同时指导并帮助学校更好地开展工作,减少并逐步杜绝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

针对校园欺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预防永远比事后惩治更重要,要大力对学生、教职员工进行预防教育。如果欺凌行为已经发生,也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学校有强制报告的义务。

杜绝“师生恋”

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也被写入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特别保护”一章。在防治性侵工作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且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有不得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不得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等行为外,还提出了禁止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的规定。

教育学者熊丙奇认为,禁止“师生恋”的根本原因在于老师和学生之间权力的不平等,如果允许“师生恋”,老师可能会滥用权力,对学生进行性胁迫,而作为弱势者的学生有时不得不屈从,这种“畸形”的恋情极易引发更大的问题。此外,一旦出现“师生恋”,势必牵扯双方精力,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教师的工作状态。

2014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储朝晖认为,相比以往的禁止性规定,此次征求意见稿直接明确点明了教职工禁止与学生产生恋爱关系,划定了禁止“师生恋”的红线,既可有效保护未成年学生免受以恋爱为名的性侵犯、性骚扰,也可规范师生交往,消除师生交往的暧昧地带。

在北京市中小学心理咨询中心主任温方20多年的从业经历中,见过很多“师生恋”的案例,其中不乏一些发生在中学甚至是小学的例子,他提醒应警惕“师生恋”低龄化的现象。

温方还记得一个案例,一名小学生对自己的老师产生了“单相思”,在接受心理咨询时,他发现,之所以会过分依赖老师,是因为这名学生生活在单亲家庭且缺乏家庭温暖。老师了解这一情况后,对这名学生格外照顾,孩子却错误地将其视为一份特殊关系对待,并对老师产生了超出界限的依赖。

温方指出,未成年学生对老师产生的爱慕之情,很多都是因为心智尚未成熟,错误地理解老师的一些行为所导致的。而在情感的裹挟下,学生和老师的生活、学习、事业等多方面都会受到影响,很多“师生恋”最终都是以悲剧收场。

在储朝晖看来,征求意见稿中禁止“师生恋”的规定很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将构成强奸罪,至少在未成年人阶段,“师生恋”绝对是师德不可触碰的红线。

保障未成年人休息权

除了对一些危害性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外,征求意见稿也针对未成年学生的权利作了保障性规定。

睡眠不足一直是困扰中小学生的一大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80%以上的中学生、50%以上的小学生存在睡眠不足的情况,课业负担重、作业量大等成为主要原因。

“睡眠是记忆形成和巩固的重要时期,对于青少年学习新知识后形成新记忆尤为重要。睡眠不足,会影响学习效率和记忆的存储与巩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教授、中国睡眠研究会理事长黄志力认为,现在一些学校和家长陷入了误区,一味地用课业负担去压缩学生的睡眠时间,结果只会事与愿违,学的时间越长可能成绩反而越差。只有充足的睡眠时间,才能促进中小学生大脑发育,提高学习能力与效率。

为了确保中小学生拥有足够的睡眠,保障身体健康发育和成长,教育部于4月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应达到10小时,初中生应达到9小时,高中生应达到8小时。

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用到了“休息权利”一词,为了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规定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此外,要求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有权利就要有保障,但目前对于学生休息权利的保障,尚缺少条文明确。在熊丙奇看来,不论是此前教育部出台的“睡眠令”,还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保障学生休息权利的规定,除了需要学校落实外,关键还是要改变教育评价体制,否则在分数至上的应试教育体制下,学生的休息权利依然难以得到保障,即便学校能够遵守规定,家长也会因为对孩子的教育焦虑而起到不良影响。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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