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多地医院紧跟政策部署,推进医药腐败和医疗不正之风专项整治行动。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在行贿罪中提出规定,在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将从重处罚。
撰文 |汪航
(资料图)
近日,一份要求医务人员主动清退讲课费、培训费、研讨费等不合理报酬的文件引起了医疗圈的广泛关注。“医学界”注意到,网传规定出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深入开展不合理取酬专项清退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全院医务人员主动清退2018 年至 2023 年5月以来所收受的讲课费、培训费、研讨费等不合理报酬。重点针对在与企业合作交往过程中,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企业给予的钱物等“红包”回扣问题。清退工作从今年7月17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
今日,“医学界”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一位医生处独家获悉,上述文件属实,且“正在按医院的部署进行”。另有广西其他地区的医院管理者透露,自己虽未接到相关通知,但医院在腐败和医疗不正之风等领域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
随着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拉开序幕,全国多地医院部署、开展医疗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除广西外,陕西西安、江西九江、广东梅州等地的部分医院正在进行。
图源:锐景
医务人员主动清退不合理报酬
公开资料显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是广西规模最大的三级甲等公立医院,编制床位数3755张,在职职工6000多人。2022年,医院门急诊诊疗、服务患者达297.65万人次,医院学科齐全,重点突出,是广西的医疗中心。
该院发布通知的落款时间为7月19日,其中提到: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多部委联合召开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视频会议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召开研究贯彻落实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改视频会议,部署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针对不合理取酬涉及医疗机构线索情况进行了内部通报。
《方案》表示,要坚决处理医疗物资采购腐败问题,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预防和减少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营造医药领域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为此,《方案》列举了此次“不合理取酬专项清退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针对各种名义邀请医药企业到科室为某药品或器械进行宣传推广,为企业站台讲课,收受讲课费、培训费、研讨费等不合理取酬问题。
此外,(医务人员)在与企业合作交往过程中,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钱物等“红包”回扣问题,也是此次行动的重点整治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的这一专项行动采取“自查自纠”+“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一方面,医院中层干部和业务骨干要于 7 月 25日前分别填写《不合理取酬专项清退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并由本人签字报纪检监察室。
对主动说明情况、说清问题的,将违纪款物上交纪检监察室或按要求上缴广西清廉账户,并将清退凭证报纪检监察室报备,按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有问题拒不交代的,从严查处。
另一方面,医院畅通“信、访、电、网”等信访举报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并把不合理取酬问题纳入日常监督和巡察监督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
一位不愿具名的三甲医院医生向“医学界”分析,上述措施执行后的波及面较大,因为对地区头部医院来说,被邀请外出讲课、培训的医务人员可能不在少数,除回扣、红包等明显违规的财务外,很难清晰界定合理与不合理取酬的边界。
“讲课是医疗领域学术交流的一部分,很多大医院的专家、教授都会被邀请外出授课。”她表示,药企给医生打的钱,也有一些是医生由工作换取的正常劳务报酬,而且会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这部分钱违规吗?就算清退,最终是退回药企吗?”
“讲课费”是受贿吗?
实际上,《方案》公布后,清退“讲课费、培训费、研讨费”的要求在医务人员群体中引起了热烈讨论。在上述文件中,这三项费用被列为是“不合理报酬”,并未给予更详尽的解释。
“医学界”询问多名临床医生后了解到,为了促进相关专科领域的医学信息传播及医学交流,医药公司或医疗机构等单位邀请部分医生讲课、培训、研讨并支付劳务报酬是全球惯例。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医药公司支付的“讲课费”并不完全合法合规,比如假借“讲课费”名义行贿赂之实,以达为企业谋利或是维系关系等目的,成为企业和医生间“不可言说”的灰色利益输送渠道之一。
前述三甲医院医生认为,如果是正经讲课、传递医学知识无可厚非,毕竟医生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但她发现,“讲课费”有时会沦为形式,一些受邀讲课的医生甚至连PPT等资料都不用提前准备,只需根据对方提供的内容照着念即可,“这一类的取消了也好”。
最近的一起典型案例是,某药企以“劳务费”、“讲课费”等名义向某三甲医院医生分数次支付了上万元,最终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近百万元。
“医学界”以“医生”“讲课费”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后发现,这一现象不乏相关判决案例,但并非均以“受贿罪”处罚。
2017年11月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王某梅在担任大连某医院内分泌一科主任期间,在该医院医生办公室为本院人员讲授糖尿病领域的用药知识等,并以"讲课费"的名义先后收取多家药企合计14万余元的好处费。
法院认为,王某梅利用职务之便,以“讲课费”的名义收取药商的好处费,并为其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构成受贿罪。但又由于其如实退缴“讲课费”被认定为自首情节,最终以受贿罪免予王某梅的刑事处罚。
同样是在辽宁省,2019年9月公布的另一个判决书则作出了不同认定。2012年6月至2015年2月,谷某军在担任大连港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及该院药事委员会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生办公室等地为本院医生讲课,并以“讲课费”名义先后收取药企合计超11万好处费。
案发前日及审理期间,谷某军退回了上述所得,一审法院判定其犯受贿罪但免于刑事处罚。二审法院则认为,谷某军有偿接受邀请在医院内外讲课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在谷某军的案子中,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医药代表陈述邀请谷某军讲课可以维持制药公司的产品销量,但谷某军的授课行为主要基于其系内分泌疾病治疗领域的专家、学者,其在洽谈以及讲课的过程中没有承诺、实施或实现药企提出的请托事项,讲课内容主要为内分泌疾病的理论知识,讲课对象也并非完全针对本院医生,不能直接提升或者保持特定药品的销量,讲课的性质应为学术交流活动,不能体现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同时,谷某军讲课收取的费用没有明显超过市场的正常价格,没有违背等价交换原则,整个授课过程凝结了本人的智力成果,不属于以象征性的交易来掩盖背后权钱交易的行为,没有与其职务行为进行交换,故谷某军的有偿讲课行为虽违反医院内部规定,但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药企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如何判断医生收取“讲课费”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介绍,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才构成受贿罪,“讲课费”可能违反部分医院及行业规定,但不一定构成犯罪。
“如果一位医生被药企请去讲课,授课内容也是他的专业领域,且这位医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谋利,对方给的报酬又是市场价格,则属正常的劳务报酬,那就不构成权钱交易。”张勇律师如是说。
多地开展医疗腐败整治行动
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方案》外,“医学界”梳理发现,自7月21日国家卫健委等十部门联合召开打击医药腐败视频会议以来,全国多地医院紧跟政策部署,推进医药腐败和医疗不正之风专项整治行动。
据业内消息,7月24日,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在今年5月国家十四部委联合发布的《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基础上结合本院情况落实。
7月25日,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人民医院医共体总院召开会议,部署集中整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有关工作。该院表示,将针对医疗服务结算、诊疗常规、医药耗材、医德医风等多个领域开展为期一年的重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落实自查自纠,杜绝医药领域腐败问题。
7月26日,九江市中医医院召开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会,医院党政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共计140余人参加。医院纪委书记传达了全省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视频会会议精神并表示,要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紧盯重点部门、风险岗位和关键少数,深挖细查利益输送等问题。
今日,西安市高陵区医院发布“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医疗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其中提到要重点整治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整治医疗器械、药品、试剂、耗材采购过程中拿提成、接收有价证券、股权等“吃回扣”问题;二是纠正医疗机构无依据不合理用药、抗菌药物临床使用不合理、非必要使用高价值耗材等“过度医疗”问题;三是着力解决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不相认问题;四是重点解决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服务意识不强、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
除各地医院开展医疗腐败专项行动外,7月25日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在行贿罪规定中增加一款规定,提出在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将从重处罚,同时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人员腐败相关犯罪条款,以此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张勇律师分析,这与今年以来医药行业的强监管一脉相承,“这意味着以后再有医疗腐败线索,对行贿一方而言,不能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而是要判断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打击医疗不正之风,净化我国的医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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