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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23-07-07 21:15:34 来源: 大河财立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大河财立方消息】7月7日,生态环境部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据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来自于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产生于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年9月22日)之后,并且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挂牌点选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征求意见稿规定,拒不接受或阻挠监督管理,或在接受监督管理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实施监督管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已登记项目被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篡改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注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业主提交的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申请。

因弄虚作假行为产生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由生态环境部或项目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对项目业主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暂停交易,责令项目业主按照虚假部分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行等量注销,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按要求等量注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不再受理该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和减排量申请。

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责编:刘安琪|审校:李金雨|审核:李震|监制: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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