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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对于个人的评价体系并非“成文法”,而是“判例法”
2022-12-04 21:37:29 来源: shoooo


(资料图)

【本文来自《中国古代的忠义是不分对象的,无论这个王朝是不是正统》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红霞映雪

1、关于伯夷叔齐,我与你的区别就是看书之后,并不以那个什么儒家的观点为观点。我是从通史的角度去看的。似乎我俩的观点擦肩而过。并没有正面对上。我也就不多说了。

2、关于管仲,我与你的观点就很大不同了。在我看来管仲与鲍叔牙其实是效忠于齐襄公的,因为当时齐襄公身死,留下两个可能的继承人,两个人都可能即位。管仲与鲍叔牙相约各保一人。这样一来虽然似乎管仲与鲍叔牙好像是分别效忠于这两人中的一个,但其实从整个延续齐国血脉的角度,他俩效忠的其实是齐襄公。也就是所无论谁即位,都是齐襄公的孩子。都是延续了齐国的法统。而他俩保证了国君在他俩的帮助下没走歪路。如此一来,也就不存在对公子纠或者公子小白的单独效忠了。等于说他俩并不是日本式的家臣,而是整个齐国的大臣。他们效忠于先国君。效忠于国君的大臣自然是以完成国君的任务,与效忠于大臣的家仆自然是不同的。

第一,忠、孝、仁、义等就是儒家的概念,用这些概念去评价人不就是用儒家的理论体系去评价人吗?我们今天谁还用这些概念去评价人?此外,儒家的评价体系并非“成文法”而是“判例法”,即没有一套成文的规则体系去指导人们怎么评价人物,只能依据儒家代表学者对个别人物进行的个案评价去推广适用。儒学经典中对伯夷、叔齐和管仲等人的评价就是一个个具体的儒家政治伦理“判例”。如果从通史的角度上评价人物,则根本用不到忠、孝、仁、义这些概念,如此一来,我们俩的话题似乎一开始就不应该发生。事实上,我们正是因为在伯夷、叔齐是否“忠”的问题上产生了歧见才进行了这么久的讨论的嘛!

第二,你说管仲是忠于齐国而非终忠于某个特定继承人,这也是一种忠。这是偷换概念。《论语》中,孔子为管仲辩解之前,是子贡先对管仲提出了质疑,孔子为了弥补自己理论的漏洞强行为管仲洗白,做了个“功过相抵”的操作,顺便还骂质疑管仲的人是死在郊外都没人知道的匹夫匹妇。既然子贡对管仲提出质疑,说明按照儒学的一般理论,管仲的行为就是“不忠”,因而够不上“仁”的评价;甚至可以说按照当时的政治伦理,家臣只有为主殉身才能被称为“忠”,既然管仲背主偷生,那就是不忠,何来他是忠于齐国而非忠于公子纠的说法呢?如果这个说法成立的话,按孔子的辩护词,管仲还是忠于周天子的呢!这不是自欺欺人吗?如果把这个说法推广下去的话,关羽投降曹操后,完全可以以忠于汉献帝而非忠于刘备个人为理由再也不回到刘备身边去了。事实上并非如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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