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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洞房”古已有之,“婚闹”却是胡俗?
2023-04-09 05:37:17 来源: Dave

【本文来自《江苏一新娘被亲朋好友亲吻脸部拍打臀部,朋友:系风俗,摸了三年不生病》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田园居士


(资料图)

婚闹这种集体对女性施加性骚扰的“风俗”,这玩意儿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兴起的,古代封建社会男女授受不亲,也不会出现这种对新娘和伴娘的性骚扰风俗。想起朋友结婚坚决拒绝回老家办婚礼,虽然把父母气的半死,但保障了婚后的夫妻幸福,不管什么亲戚朋友,对自己媳妇动手动脚,是个爷们也会提刀上去的,能接受这种性骚扰风俗的,实属理解不了

“闹洞房”古已有之,“婚闹”却是胡俗。

华夏礼法在上古时期一直视婚礼为“幽阴之礼”,一般是不奏音乐,也不祝贺的。

《礼记·郊特牲》:婚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婚礼不贺,人之序也

《礼记·曾子问》:嫁女之家,三日不息烛,思相离也;娶归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

女儿出嫁,娘家人三天不熄灭灯烛,以此表示思念离别的亲人。娶媳妇的婆家三天不奏乐,是为感念大人恩情,体现了先秦时期婚礼风俗的淳朴。民间对新婚的庆贺,只是单纯的祝福。即便是“闹洞房”,也多发乎情,止乎于礼。

《诗·周南·桃夭》: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桃之夭夭,有蕡其实。之子于归,宜其家室。 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

《诗·唐风·绸缪》:绸缪束薪,三星在天。今夕何夕,见此良人。子兮子兮,如此良人何!绸缪束刍,三星在隅。今夕何夕,见此邂逅。子兮子兮,如此邂逅何!绸缪束楚,三星在户。今夕何夕,见此粲者。子兮子兮,如此粲者何!

《诗·齐风·东方之日》东方之日兮,彼姝者子,在我室兮。在我室兮,履我即兮。东方之月兮,彼姝者子,在我闼兮。在我闼兮,履我发兮

这种风俗一直沿袭到秦汉时期。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长于民间的汉宣帝沿袭汉家“推恩令”等实用主义传统,在五凤二年(公元前56年)通过政令进行了重大变革,恢复并扩大了汉武帝时通过推广《乡饮酒礼》、《乡饮酒义》等儒学礼制加强对地方民众教化的适用范围,最终达到稳定国家、巩固统治的目的。

《汉书.宣帝本纪》:夫婚姻之礼,人伦之大者也。酒食之会,所以行礼乐也。今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酒食相贺召。由是废乡党之礼,令民亡所乐,非所以导民也。《诗》不云乎:民之失德,乾糇以愆。勿行苛政。

但也只是提倡“婚庆”,而非“婚闹”。

“婚闹”的风俗曾是广泛盛行于游牧地区的原始社会抢婚制度遗存,汉地的“婚闹”滥觞最早来自汉胡杂处的燕地。

《汉书·地理志下》:初太子丹宾养勇士,不爱后宫美女,民化以为俗,至今犹然。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取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后稍颇止,然终未改。其俗愚悍少虑,轻薄无威,亦有所长,敢于急人,燕丹遗风也

可知,“婚闹”从出现伊始,过分的言行就在传统中国文化中被视为一种陋俗恶习。然而此端一开,后必甚焉。贺婚之礼兴,各阶层之婚礼遂日趋奢侈。

《三辅黄图·卷四》:秦地嫁娶尤崇奢靡……长安闾里嫁娶,尤尚财货

《后汉书·章帝纪》:贵戚近亲,奢纵无度,嫁娶送终,尤为僭侈

东汉王符《潜夫论》:富贵嫁娶,车軿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

及至汉末,各种伴随婚礼举乐同时相应而生的“婚闹”习俗已在中原地区传播开来,并在民间有泛滥之势。

仲长统《昌言》:今嫁娶之会, 捶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趣之情欲,宣淫佚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新族之间,污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断之也

应劭《风俗通义·穷通》:汝南张妙会杜士,士家娶妇,酒后相戏,张妙缚杜士捶二十,又悬足指,士遂致死

这是中国最早由于“婚闹”打死新郎的记载!

为了规避汉季之教训,后世礼典礼志往往制令明禁婚礼举乐希图恢复古制。

《北史·高允传》:前朝之世,屡发明诏,禁诸婚娶,不得作乐。……虽条旨久颁,而不变革,将由居上者未能悛改,为下者习以成俗……今诸王纳室,皆乐部给伎,以为嬉戏,而独禁细人不得作乐,此一异也。

《后周书·崔猷传》:时婚姻礼废,嫁娶之辰,多举音乐,……猷又请禁断,事亦施行。

尽管如此,“婚闹”现象依旧屡禁不止,在民间更是长盛不衰。

晋代葛洪《抱朴子·疾谬》:俗间有戏妇之法,于稠众之中,亲属之前,问以丑言,责以慢对,其为鄙渎,不可忍论……或系脚倒悬,酒客酗醟,不知限齐,至使有伤淤流血,口止委折支体者,可叹者也!……古人感离别而不灭烛,悲代亲而不举乐礼。礼论娶者羞而不贺,今既不能动蹈旧典,至于德为乡闾之所敬,言为人士之所信,诚宜正色矫而呵之,何谓同其波流,长此弊俗哉!然民间行之日久,莫觉其非,或清谈所不能禁,非峻刑不能止也。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北方地区经过民族大融合,此风更甚,原本只在民间流行的“婚闹”习俗甚至登堂入室走进了宫闱。北齐开国皇帝高洋(谥号“文宣”),虽是鲜卑化的汉人,但贵为帝王仍须顺从当时的风俗。

《北史·卷十四·列传第二》:段昭仪,韶妹也。婚夕,韶妻元氏为俗弄女婿法戏文宣,文宣衔之。后因发怒,谓韶曰:“我会杀尔妇!”元氏惧,匿娄太后家,终文宣世不敢出

“五胡乱华”之后,中原板荡、礼崩乐坏,传统“男女大防”之礼多废,不仅北方的婚俗沾染胡风,南朝的婚俗也渐次放宽。

以至于唐代杜佑《通典》回顾这段历史:东汉魏晋以来,时或艰虞,岁遇良吉,急于嫁娶,乃以纱縠蒙女首,而夫氏发之,因拜舅姑,便成婚礼,六礼悉舍

唐朝政府也曾屡次试图恢复古代婚俗礼制。

《新唐书·舆服志》:太极元年,(唐)绍请禁士庶亲迎广奏音乐,制从之

《唐会要·卷八十三》:会昌元年十一月敕,婚娶家音乐,并公私局会花蜡,并宜禁断。

但实际无济于事,甚至“婚闹”又出了人命,这次倒霉的还是新郎!

段成式《酉阳杂俎·礼异》记载:北朝婚礼,婿拜阁日,妇家亲宾妇女毕集,各以杖打婿为戏乐……律有甲娶,乙丙共戏甲。旁有柜,比之为狱,举置柜中,复之。甲因气绝,论当鬼薪

宋代程朱理学成为主流之后,上层社会提倡符合儒家规范的婚姻礼制。理学对恶俗的婚闹起到了一定的压制作用。士大夫阶层往往将“婚闹”习俗当作奇观来讲,也都持否定态度。

清人秦蕙田在《五礼通考·卷一百五十五》考据宋代婚礼:主人以酒馔礼男宾于外防,主妇以酒馔礼女宾于中堂,如常仪,不用乐

南宋庄绰笔记《鸡肋篇》:南方之俗,尤异于中原故习。(吴郡)诸礼颇多异事。如民家女子,不用大盖,放人纵观。处子则坐于榻上,再适者坐于榻前,其观者称欢美好。虽男子怜抚之,亦喜,而不以为非也

有明一代,尽管多沿袭唐宋制度,清则承明制。然而经过蒙元的统治和文化洗礼,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明史·志卷三十一》:周制,凡公侯大夫士之婚娶者,用六礼。唐以后,仪物多以官品为降杀。洪武五年诏曰:古之婚礼,结两姓之欢,以重人伦。近世以来,专论聘财,习染奢侈。其仪制颁行。务从节俭,以厚风俗。故其时品节详明,皆有限制,后克遵者鲜矣。

明朝杨慎《丹铅杂录·卷一·戏妇》:今此俗世尚多有之,娶妇之家,新婿避匿,群男子竞作戏调以弄新妇,谓之谑亲。或褰裳而针其肤,或脱履而规其足。以庙见之妇,同于依市门之娼。

明末田艺衡《留青日扎》:今徽州等处人娶新妇入门,众亲戚皆百般戏侮调弄,名“弄新妇”,甚有至于不堪毒谑死者。云其衣服鞋履,皆用线缝缀,恐有疏脱,但不及于乱耳。

民国徐珂记录清代掌故遗闻的汇编《清稗类钞·婚姻类》:扬州俗尚闹房,合卺后,每夜洞房中,烛光如昼,满座人声腾沸,戏谑百端。新夫妇华服艳妆,对立绣帷前,任人摆弄……(淮安等地)闹房者,闹新房也。新妇既入洞房,男女宾咸人,以欲博新妇之笑,谑浪笑敖,无所不至……成年者之闹房,其目的在侮弄新娘及伴房之女,淫词戏语信口而出,或评新娘头足,或以新娘脂粉涂饰他人之面,任意调笑,兴尽而止。男家听其所为,莫可如何也。

而为避免新人在婚礼受辱,明代的民间婚礼上出现了“职业伴娘”。

晚明冯梦龙编撰的《情史类略》:吴中女子初嫁,必有伴娘,主教导新妇及插戴事

到了清代,伴娘已经成了各地婚礼的“标配”。

《清稗类钞·奴婢类》:新嫁娘之有伴娘也,各省皆然,一曰喜娘,又曰喜嫔。伴娘果美丽者,闹房之人视线所集,不於新嫁娘而於伴娘矣。衡州俗则更奇,每於未婚之前,必由媒氏传语女家,聘伴娘一二,以容貌清丽歌曲工雅者充之。俟亲迎日,肩舆而来,而客乃任意调笑,甚且苟合,少则三五日,多或一二月,随男家之贫富为转移。伴娘亦以其多金而安之,虽声名狼藉,不惜也。

可见明清时期的伴娘,跟我们今天一般由新娘亲友担当伴娘并不一样,而是新娘家聘请酬劳不低的职业伴娘。她们的主要职责就是作为“闹洞房”中新娘的替身,这或就是近世“闹伴娘”的由来。

解放后号召“解放妇女”,因此基本消灭了以调戏女人取乐的“闹伴娘”陋俗。

不过“闹洞房”却为贫下中农喜闻乐见又不分长幼尊卑,出于阶级立场,只能循循善诱,而未强力废止,“结婚三天不分大小”的老规矩在农村地区继续得以留存。

作家浩然发表于1958年的小说《新媳妇》里描述环渤海一带的新婚洞房甚至闹得更厉害了,可以“把新媳妇的衣服剥下来,或是往鼻子里撒辣子面”,而且“闹的越厉害,主人越高兴”,新媳妇不被闹还会被嘲笑没人缘。而改开之后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的“婚闹”陋俗随着恢复传统的口号又死灰复燃甚至愈演愈烈。

总体来说,古代“婚闹”多发生在胡化和儒家礼俗并不昌达的地区,比如山西、陕西、山东、河南、广东、四川、云南等地。及至现今,国内黄淮以北地区的“婚闹”现象较南方地区仍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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