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车行为就成为刑法规制对象,触犯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
今年3月31日,湖南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有关情况,标志着湖南对危险驾驶再出重拳。
为什么要出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释放出什么信号?连日来,记者对此开展了深入采访。
现状: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每年7000余人因“醉驾”获刑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于“酒驾”“醉驾”行为,各地始终坚持“零容忍”。
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就涉嫌“醉驾”。自“醉驾”入刑以来,湖南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公正司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治理“醉驾”顽瘴痼疾的利器。
一方面,通过严格执法司法,“酒后拒驾”逐渐成为大多数人驾车出行的文明自觉。
另一方面,来自省高院的办案数据显示,近10年来,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驾”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2021年位列刑事犯罪首位。省检察院调研报告显示,近5年来,湖南每年有7000余人因“醉驾”被判刑。
这类案件,呈现出三大特点:
——数量居高不下:全省法院近5年审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呈现波浪式增长趋势,案件数量5年翻了2.4倍,特别是在2021年达到高点,危险驾驶罪首度成为全省法院刑事案件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
——总体呈上升趋势:近5年,危险驾驶案件数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危险驾驶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百分比均在两位数以上。
——被告人数居刑事案件前列: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人数占比从2017年的8%上升到了2021年的13.5%。
究其原因,其一,随着全省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和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加上长期以来社会饮酒陋习以及驾驶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等影响,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潜在“醉驾”行为人的数量。其二,目前,城市“酒驾”“醉驾”治理成效较为明显,但农村地区仍是薄弱点。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执法司法也存在一定不均衡的现象。例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些情节类似的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却不尽相同。“这种不均衡,既有地区之间的不均衡,也有个案之间的不均衡,一些地方执法司法机关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标准不一,影响司法权威和办案质效。”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蔡俊伟告诉湖南日报记者。
怎样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成为摆在执法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动作: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让依法打击更加精准
此次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会议纪要》,前期经过了大量司法实践和调研,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健全综合治理体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减少“醉驾”行为。
《会议纪要》共15条,主要包括酒精含量的认定规则和送检程序、案件取证标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内容,尤其是进一步明确了从重和从轻处罚的情形,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有效指引。
让我们看两个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30日晚,汝城的李某酒后驾车行驶上京港澳高速,在郴州收费站出口处被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34mg/100ml。法院依据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等因素,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
“《会议纪要》出台后,类似上述汝城李某的案件,因为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的情形,将不再适用缓刑。”省高院刑一庭庭长简红星表示,“《会议纪要》明确了12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将有效发挥刑罚威慑作用,对血液酒精含量高、造成事故后果严重,有‘醉驾’前科屡教不改等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醉驾’案件予以重点打击。”
2021年11月16日,平江的李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杨某某无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自己受伤。经查,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25mg/100ml,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2022年3月31日,平江县检察院鉴于该案危害后果轻微,综合其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自首、无违法犯罪记录、家庭困难等因素考量,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同样是‘醉驾’,为什么有的案件要起诉,有的案件不起诉?上述李某某案中,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是妥当、公正的。同时,也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祝雄鹰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只是对于‘醉驾’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把握,之前各地执行的标准不统一。”
“《会议纪要》有效解决了一些标准模糊的问题。”祝雄鹰告诉记者,“醉驾”案件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会议纪要》规定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如,没有12种从重情形且认罪悔罪的案件中,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对于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贯彻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醉驾’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将在精准重点打击的同时有效降低湖南‘醉驾’案件追刑数量。”祝雄鹰说。
治理:在公正规范基础上构建“醉驾”治理新格局
2021年12月17日,湖南交警发布2021年交通事故大数据,其中提到“酒驾醉驾”导致事故呈上升趋势:2021年省内“酒驾醉驾”导致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19起,较2020年同比多3起。此外,有2起较大交通事故肇事驾驶人涉嫌酒驾。
这些年,面对严格的法律规范,总有些“醉司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治理“醉驾”,我们如何在公正规范的基础上更好地构建新格局?
“坚持从严治理‘醉驾’的基调,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严惩高危‘醉驾’群体,挽救轻微‘醉驾’群体,推动完善多层次‘醉驾’治理体系。”祝雄鹰认为,关键是打好综合治理组合拳,从源头上抑制“醉驾”发生。
他建议,发挥专项宣传等工作的源头预防效应,发挥行政处罚、不起诉等措施的分流作用,发挥刑罚威慑效应,以较小的刑罚成本、社会成本争取更好的打击治理效果。如建立对拟被不起诉人教育惩戒矫治机制,促进拟被不起诉人认罪悔罪;完善公民个人诚信体系,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降低行为人信用等级等,及时公开曝光“黑名单”;充分发挥好检察建议的监督纠正违法功能,加强普法宣传,追求最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醉驾’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依靠执法司法惩戒力量予以打击威慑,更需要政府、社会、个人等各界力量形成协同共治合力,依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升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对‘酒驾醉驾’违法进行事前预防。”省交警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王波认为,加强法治宣传力度,是‘醉驾’治理的应有之义。要通过以案说法、警示曝光等方式将危险驾驶纳入普法宣传重点,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监督作用,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
蔡俊伟说,对于“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要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剑齐发”。相信在全省执法司法机关进一步严格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下,“酒驾醉驾”治理必将取得更显著的社会成效和法治成效,群众安全感将不断提升,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更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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