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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从法律体系的视角,看看中华文明和罗马文明的差异
2023-03-16 06:32:55 来源: 山顶洞人BH

【本文来自《为现世开太平——伊朗和沙特和解复交有感》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从法律体系的视角看看中华文明和罗马文明的差异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中华文明有宪法,就是”以人为本“;有法理解释,就是诸子百家;但是在具体程序方面就比较散杂,,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各种明确的、具体的执行规则,需要我去注六经。说起来就是”礼“很厚重明确,”仪“则存乎于心,“礼仪”中“礼”足,但“仪”的理解和操作难度高。就象《郑伯克段于鄢》,作为政治学的经典操作实例,把忠、仁、义、智、信、利等等演绎得淋漓尽致,最还能用”孝“作为对”义、仁“的最终救济手段,如果不从整个”礼仪“的底层逻辑去理解,怎么看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演戏——太虚伪了。

罗马文明则是程序法非常完善,通过武力强迫各方接受其同盟条约,规定罗马和其盟友之间的帝国同盟体系,罗马与体系中每一个成员之间都是联盟关系,但是其它成员之间绝不能成为联盟关系。这是个完全依赖以”规则“为唯一标准建立起来的网络。罗马文明也有类似实体法的〈公民法〉〈万民法〉,内容上也是调整的各个主体之间利益的相互关系,仅仅是他的各种盟约、规则、程序的总结性文件,并无中华文明那种诸子百家具有的提供各种不同观点的法理解释质的作用。至于类似〈四书五经〉性质的宪法性纲领文件,我学识浅薄真的还没有发见。

中国文明的宪法就是以”原则“(以人为本、仁义)为核心,有各种理论学说(诸子百家)可供选择来解释这个”原则“,但是具体的实现路径”程序“则始终没有统一,杂乱甚至相互矛盾。

罗马的宪法看起来其实就是以”利益“为核心,以”权利和义务“来解释这个”利益“,再通过编织严密的”规则“来作为保证利益分配具体操作的程序法。其实就通过一系列的严密的程序,构筑一个执行层面上规则制约体系,但这个规则的核心依据是什么?是利益的共识而非文明的共识。

所以,罗马帝国崩溃后,那些原来的罗马人重新聚集起来,也只能按照他们以”利益“为核心,以”权利义务对立统一“为规则,按照”程序“为中心的路径来重建罗马,结果就是建立的不是原来的罗马,而是一堆不同的民族、种族、教派以”各自不同利益如何平衡“为共识的国家集群,继续玩超级复杂、既对立又统一的复杂规则制约下的西方世界。

近代欧洲在威斯特伐利亚之后,通过一系列复杂的、相互冲突的、微妙的如山条约、盟约(就象香港电影里打官司辩护律师带的那些大部头案例文本)构建的西方世界体系,非常脆弱,民族多种族多教派多国家多,要让体系正常运行需要的运算公式、运算模型、运算能力都根本无法满足。一战前,其编织的维持和平的条约体系太过复杂、精密以至于异常脆弱,在一致的利益中间又充满不可调和的矛盾对立,偏偏还只有俾斯麦、梅特涅级别的大师才玩得转,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引发了整个微妙平衡的体系彻底崩溃。

而中华文明的历史上,旧的朝代崩溃以后,群雄并起逐鹿天下,凡是想从反贼转型为英雄的,都必须要发个檄文,表明自己对中华文明核心共识的态度,这就是所谓正统、道统、法统,所有逐鹿者都要抢夺的”传国玉玺“。不符合中华文明核心共识的,立刻就被其他竞争者联合起来以“蛮夷狄胡”的名义先掐死,就算本来是“蛮夷狄胡”的也要自称“华夏”才能取得争天下的名义和资格。竞争的结果,宪法没变,实体法(就是选用的诸子百家中的哪一家为主来作为法理解释)可能换了,程序上(国家治理模式)上有了新的变化,重新建立的王朝就不过是了换个马甲。

所以,秦、汉崩溃了就崩溃了,但唐、宋、明又建立了,至于清,不过是中华文明木马程序控制的贴牌服务器而已。

现在西方鼓吹的民主,自由,本质就是“程序法”层面上的形式主义。基于规则的秩序,本质上就是以“利益”作为最终目标下“权利义务分配”的运行法则。至于他们在“利益”之上的终极目的究竟是为了什么,为人?为神?为三体?还是为最后的毁灭?估计他们自己还没去意识到需要去想一想。

补充说明:本人确实是仅仅在20多年前自学考试的法律,也从未有过法律相关专业的工作经验,此文完全是凭直觉想当然凑出来的,也没有能力去考证各种看法的渊源和依据,错漏百出理所当然。真诚欢迎指出、指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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