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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能实行买卖妇女同罪?
2023-04-08 08:46:08 来源: 皇城根下刀笔吏

【本文来自《“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我看了一下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董志民因犯虐待罪、非法拘禁罪,共计被判刑九年。另有五个犯有拐卖妇女罪的人,分别被判数十年不等。

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由于案发时间久远,涉及刑法“追诉时效期限”的问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所谓“追诉时效期限”问题,是指法律并不会无期限保护民众权利,而是存在一定的保护期限。简单来讲可以归纳为:

如果你所犯的罪,最高刑期不超过五年的,则当案件发生经过五年后,不再追究;如果最高刑期超过五年,但是少于十年的,则经过十年后,不再追究;如果为十年以上的,则经过十五年后,不再追究;如果是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后,不再追究。如果经过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究的,经过最高检察院核准后才可以追究。

当然,这个规定有个例外,即假设你的案件已经被公检法机关立案,只是因为条件所限没能破案,则不受上面这个“追诉时效期限”的约束,即不管经过多少年,只要被抓捕归案,仍要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之所以规定“追诉时效期限”,有很多原因。比如,为了督促当事人尽快主张权利,在受到侵害后尽快报案,或者为了方便查明案件情况,以防案发时间过长后证据湮灭无法查找,或者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免社会秩序某些方面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或者为了提升办案的经济效能,以防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非常久远且难以查明的案件中。

总之一句话,正义的实现有其经济成本。当整个司法机关开始运转并办理某个案件时,成本开始产生。而对于一个案件来讲,时间越近,越容易查明,办案成本越小。反之,则成本越高。

从这个概念引申出来的另外一个概念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作用,相对有限。法律只能尽量覆盖到社会的每一个人,但是无法覆盖到社会的每一个人。法律作用的有限性,来源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

由于法律是社会资源有限性下的妥协产物,所以到了某些个案中,我们可能发现,某些个案的公平正义,可能并没有完全实现。

比如,在这个丰县的案件中,董志民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罪,没有被追诉。主要是因为,这个犯罪行为的案发时间过于久远,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另外,买卖是否应该同罪,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按照目前法律规定,拐卖妇女的量刑相对较重,但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的量刑,相对较轻。公众比较关心的视角是,为什么不能实行买卖同罪?

从理论上来讲,这也涉及法律向现实妥协的问题。

因为对于被收买的妇女来讲,她们的人身安全和自由基本都被掌控在收买人手里。如果他们发现自己的罪行很重,甚至最高到死刑,在极端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选择杀人灭口,湮灭证据。

法律给了他们相对较轻的量刑后,可以方便解救被拐卖妇女,在某种意义上保全她们的生命。

佛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从某些方面来讲,这个世界确实不太公平。恶人放下屠刀后,便立地成佛了,但好人偶尔犯错后,可能会遭受长期的非议和指责。

这就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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